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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禁技术或资金入股
2016-05-09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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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管局近日印发《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称,市属医院今后开展“医疗合作”如托管、技术合作和医联体等,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北京市医管局近日印发《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称,市属医院今后开展“医疗合作”如托管、技术合作和医联体等,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同时,明确市属医院不能以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鼓励优先合作非营利性机构

  北京市首个公立医院医疗合作管理制度《办法》,对市属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委托管理、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特许经营、医疗集团5种形式进行规定。

  《办法》指出,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鼓励市属医院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精神、传染、妇儿、中医、康复与护理类医院,以及津冀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市医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外还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郊区、新城、北京周边及津冀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有序转移。

  整体托管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3家

  日前,北京市医管局一项调查显示,截至去年4月,市属医院共开展医疗合作项目144个,暴露出一些普遍问题,如医疗合作项目“重开始、轻过程”;没有统一管理标准;合作协议不规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

  为保证医疗合作的质量,防止无序扩张,《办法》对合作项目的数量和期限提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医疗合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医院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

  其中指出,政府主导的区域医联体可采取长期合作的方式;托管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合作不超过3年;医疗集团合作期限由合作各方商定。

  市医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托管和技术合作设期限,是为了便于考察合作效果,以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市属医院可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合作机构数量,原则上整体托管医疗机构不超过3家。特许经营合作期限及合作机构数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市属医院开展的技术合作可收取技术合作费,开展托管合作的可收取委托管理费。合作对象加挂牌匾涉及市属医院名称的,市属医院可收取品牌使用费。市属医院不能以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市属医院不得擅自输出品牌

  依据《办法》,市属医院未经市医管局批准,不得以合作为由擅自输出市属医院品牌。其他医疗机构未经准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市属医院品牌。

  《办法》强调,合作对象加挂牌匾命名不能误导患者。托管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托管医院”的牌匾;技术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技术合作医院”的牌匾;医联体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牌匾;医疗集团合作对象可加挂“××医院(市属医院)医疗集团成员单位”的牌匾。

  此外,市属医院合作对象为医疗机构整体的,可在医疗机构入口处加挂牌匾;合作对象为医疗机构某科室的,仅限于在合作科室入口处加挂牌匾。无合作关系,仅为市属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的机构,不得悬挂带有市属医院名称的牌匾。使用市属医院名称加挂牌匾和对外宣传时,其字号不得大于合作医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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