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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越级上报 北京推公共卫生应急立法
2020-06-02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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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发现疫情如何报告、哄抬物价如何处理……疫情对疾控系统是一场大考,也是查找“知识盲区”的机会。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明确提到,今年将突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这一背景下,地方探索迅速展开,北京市卫健委近期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从即日起至6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从监测预警、应急保障等多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了全面规定。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列为2020年紧急立法项目。

情况紧急可越级报告

  根据《条例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源性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公开,《条例草案》进行了着重强调。

  《条例草案》规定,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医疗卫生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情况。

  非医疗专业的个人和单位如果误报了怎么办?“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条例草案》规定。

  然而,如果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以及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或者阻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将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将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熊智表示,落实这个法律责任存在一个难点:定瞒报、缓报、谎报是个技术活儿。“比如本次新冠病毒,既然它是新型病毒,对它就有一个认识和确认的过程,需要依赖医学科学结论和医学专家的判断。可是,在认识这种新型病毒过程中,行政和司法如何界定瞒报、缓报、谎报的尺度是需要技术的。”熊智说。

  实际上,自2003年非典后,我国已形成全国层面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不过,我国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则明显滞后和不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指出,因此需要加快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工作,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根据上位法,推进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规范的制定。

哄抬物价或追究刑责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医用物资需求大涨,而哄抬价格的乱象也随之出现。

  日前,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随后,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已向上述药店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此类行为,《条例草案》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市场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的,如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最高额度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口罩之外,医疗费用也是应急保障的重中之重。《条例草案》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付费,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本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相协调的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在医保报销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提出了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保险产品。今年两会期间,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就建议,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对于具体的执行方法,周延礼表示,短期内,可以指导行业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巨灾保险产品,选择有意愿的地方政府,先行开展试点,积累试点经验。中长期内,可以结合各地试点,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助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个人信息应进行匿名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对个人信息登记,可以有效追踪疫情动态、精准防控。但这些为了保护健康安全的信息背后却隐藏着危险。

  “众多场所和软件都在收集个人信息,可能会由于人员保管不善、服务器安全漏洞以及收集主体非法转让、提供给第三方用来牟利等,带来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因应急处置确需发布涉及伤病员、疑似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相关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数据脱敏处理,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

  据公安部4月15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对1522名网上传播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治安处罚。

  据了解,我国已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涉及网络安全法、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等。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收集做了严格规定。

  不过,对于采集来的信息如何保存、处理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个人信息收集主体应符合合法、正当、必要性原则,疫情结束以后如不存在必要性,应当将数据进行销毁。

  同时,朱巍指出,针对此次抗疫中出现的关于信息保护的问题,现有法律并不能完全适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多集中在网络范畴。

  对于个人信息的后续处理,《条例草案》则提出,收集或者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应当坚持信息最小化采集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泄露;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停止继续收集相关个人信息,并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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